1、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开办、经营和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5、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
6、根据上述职责,市外办设11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人事处)。
法律分析: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公务员、事业、挂职、借调、政府雇员、大学生志愿者等人员。第二条 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包含着装、仪容、仪表、语言、行为、礼仪、就餐等内容。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着装要端庄、稳重、大方、得体。
员工守则:遵法制,爱集体,听指挥,严纪律,重仪表,讲礼貌,讲卫生,敬客户,守机密,保廉洁,勤节约。 管理规定:不串岗,不做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迟到早退。
刑事拘留3日内《刑事诉讼法》第69条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